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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对增值税违法企业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01-17  阅读:2769次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违法企业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通知》表示,近年来,国家制定了调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鼓励出口贸易的政策措施,在稳定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买票退税等违法犯罪手段骗取巨额出口退税,牟取暴利,增值税违法犯罪案件频频发生。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全国税务部门共检查出口企业2.3万户,追回已退税或不予退税46.5亿元。2013年5月至10月,公安部、税务总局联合开展的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各地共破获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案件10043起,涉案金额519.57亿元;各地公安、税务机关以重点口岸为中心,破获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43起,其中亿元以上重大案件25起。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不法分子实施增值税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类:串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虚开发票,虚假注册或利诱农产品加工企业大量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勾结一些企业利用沉淀进项税额在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开专用发票。从税务部门角度来讲,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增值税违法活动。
  此项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新政策增加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明确了对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管理措施。
  点击进入下一页点击进入下一页一是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制度规定,虚开骗税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36个月内暂停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后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发生2次违法行为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按50%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
  二是明确了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异常情形及适用政策。制度规定,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并且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被查出后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4种情况是:第一,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第二,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第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第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三是强化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管理。对这些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同时,还对违法纳税人变更或新成立企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明显偏高、存在虚假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提出了相应管理和处罚措施。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并不会影响出口。相反,违法成本的加大,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不与不法分子勾结犯案,可以有效防范虚开发票、骗取退税案件的发生。政策的出台,并不会影响我国的出口规模,能起到优化竞争环境,减少恶意竞争,对守法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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