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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01-16  阅读:559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1.向谁申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简称认定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申请时间
  (1)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有固定经营场所、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账簿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①主动申请认定: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月份或季度)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②被动通知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可做“一般”或“小规模”选择性认定的纳税人,即使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也须申请“认定”或“不认定”,并得到“认定”或“不认定”批准。
  3.相关规定
  (1)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税法规定计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3个月;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6个月。
  (4)辅导期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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