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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程序及时间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01-16 阅读:64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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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办理时限:(设立)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外资公司申办资格:(设立)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外资公司手续:(设立) 设立登记 :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6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7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外资公司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1987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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