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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01-17  阅读:433次
各险种缴费基数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数;单位新增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参加社会保险当月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充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深圳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失业保险: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印发深圳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工伤保险: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生育保险: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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