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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让更多创业活力持续迸发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01-17  阅读:470次
3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让更多的人开始畅想“白手起家”。这一变革不但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具有积极意义,也昭示着主管部门的管理理念将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与此同时,人们也对公司法修改后可能带来的风险十分关注,保护债权人利益、健全企业主体信用等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望陆续提上日程―
  认缴登记 利于激发创业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有利于激发中小投资者创业活力,但部分系统性风险高、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公司不在此列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
  为什么要对这一内容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的回答是,为了“进一步激发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活力,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要求。”
  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元,那就必须实缴100万元;2005年后,必须先实缴20万元,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
  新修改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宋大涵同时表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性风险较高,劳务派遣企业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这些企业也需要按照现行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门槛降低 需加强信用监管
  如果只取消工商部门的约束性条款而不完善监管,很可能导致风险,需加快构建市场主体的信用监察、公示等制度
  本次修法的第二大亮点就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如果说只取消公司法里有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取消工商部门的约束性条款,我担心还是会有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在修改法律的同时,应尽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严密的信用监察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在“宽进”条件下的“严管”。
  对此,宋大涵也表示,在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同时,将建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和监管信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和经营场所管理,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认为,我国正在形成一整套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是有的,如何在公司经营中贯彻会计法,应该是未来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
  监管改革 以“放活”主体为主
  简化企业注册流程,降低企业注册成本,是对公司监管制度的重要改革,减少了对市场自治事项的干预
  新修改的公司法还进一步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同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专家评价认为,这是对公司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减少了对市场自治事项的干预。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现实中,为了提交一份验资报告,企业往往派专人在银行与会计事务所之间多次“往返跑”。同时,还需缴纳数千元的验资费用。若是企业出资者新投入资本、整体改制、设立分公司等等情况下的变更验资,则更是流程繁多、手续繁琐,企业的发展活力被紧紧地“束缚”着。
  “这项政策的实施,是企业注册验资制度的重大创新。”业内人士称,它不但简化了企业注册流程,而且降低了企业注册的成本。
  预计新公司法实施后,将会形成新旧两类公司并存的状况。对此,叶林表示,严格地说,修改后的公司法适用于未来成立的公司。目前,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不一定适用该法。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未限定现有公司必须在某个日期前作出变更,这就意味着现有公司还要受到原公司章程的约束。
  叶林认为,现有公司若要享受修改后公司法的利益,一方面,必须要修改公司章程,以获得公司法修改后的利益,绝不能在修改公司章程之前就抽回注册资本,否则可能涉嫌犯罪。另一方面,投资者若要收回注册资本,必须依照修改后的公司法办理法定的减资程序,同时,还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或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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