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办法》的必要性
2014年以来,商事制度改革等举措营造了良好的“宽准入”环境,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商事主体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商事主体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的办法,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商事主体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制定。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有十五条,包含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办理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理等。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明确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明确简易注销适用于在厦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我市在工商总局和省局规定的适用范围基础上新增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拟作为试点改革部分。
同时,明确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等八类商事主体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化注销登记程序
1、简化清算组备案登记手续。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商事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手续。
2、通过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依托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启用异议制度,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商事主体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3、简化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申请材料简化为申请书、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强化数据推送和信息共享
在商事主体发布公告的同时,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厦门市“一照一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商事主体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市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理
商事主体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商事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商事主体监督管理机构或办案机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