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做好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商事主体便利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若干意见》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完成我市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这一重要任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意见》(厦市监企注〔2015〕2号)。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尤其其中关于“一局多点、便利登记”的规定,基于我市自贸试验区分片的实际,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企业就近办理商事登记业务。
但同时,由于若干意见中规定相对原则,且我市仍未真正设立建制完整、人员齐备的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户登记管理办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定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和注册官登记权限的通知》(厦工商综〔2013〕12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厦市监企注〔2015〕2号)、《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联动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93号)、《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管理的通知》(厦自贸委〔2015〕33号),细化了关于“一局多点、便利登记”的规定,以期更好服务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商事主体登记。
二、《通知》的内容架构
《通知》主要包括企业的管辖和具体登记规定、挂牌前已存在企业迁移规定、港澳台个体户的管辖和具体登记规定、档案的管理规定以及内部分工协作机制等内容。
三、有关解释说明
(一)关于企业的管辖和具体登记。由于目前自贸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窗口人员基本沿用原象屿保税区工商局人员,由其再派员进驻海沧负责海沧区域登记并不现实,为解决企业就近登记的问题,原则上,岛内区域的企业由自贸区局直接登记;海沧区域的企业由海沧区局协助自贸区局登记,注册官登记自贸区企业时,行使自贸区局登记管辖权限。
(二)关于挂牌前已存在企业迁移。自贸区挂牌前已存在的企业,其登记机关可能是市局、湖里区局或者海沧区局,强行要求这些企业变更登记机关,会给企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明确依企业自愿申请,可迁入自贸区局登记。同时,简化迁移操作流程,无需先到自贸区局办理申请迁入的手续,可直接至原登记管辖单位办理迁出,再到自贸区局办理。
(三)关于港澳台个体户的管辖和具体登记。港澳台个体户尤其是台湾个体户,存有在自贸试验区就近登记的需求,鉴于《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明确岛内区域的港澳台个体户统一由自贸区局就近登记,注册官登记自贸区个体户时,行使湖里区局登记管辖权限;海沧区域港澳台个体户仍由海沧区局登记。
(四)关于档案的管理。根据档案管理规定,登记档案按照登记机关实行归属管理,实现自贸试验区企业档案统一存放、保管。但同时,为便于档案移交、避免档案多次中转,规定由具体完成登记的窗口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