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事主体监管暂行规定》
商事登记制度放宽了准入条件,降低了准入门槛,将促进经营主体数量的剧增,并造成监管压力和难度的增加。传统的监管办法已经无法适应商事登记制度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指导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就需要转变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及监管方式,建立与商事登记制度相配套的监管办法,为商事登记制度后续监管作出指引,防止监管缺位,实现“宽进”后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商事主体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明确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职尽责,《暂行规定》确立了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违法行为在内的11项监管职责,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
(二)明确了住所核查的工作规则。《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对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应当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住所核查将成为工商所重要的监管内容之一。《暂行规定》针对如何确认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履行住所核查的部门、发起住所核查的事由、住所核查的方式等内容。《暂行规定》创新住所核查方式,采用邮寄专用信函进行核查,从而缓解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的压力,还通过邮政投递部门负责保证送达的效力并留存相关的工作痕迹。
(三)转变了监管方式,通过建立投诉举报、抽查、核查与专项检查及信用约束制度的有机结合,有效推动信用监管工作。
1、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商事主体的监管必须充分重视、动员和运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暂行规定》明确了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受理方式、处理时限、结果告知等内容。《暂行规定》建立了投诉举报渠道、明确了处理机制,为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提供保障,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商事主体多元监管模式的形成。
2、明确了商事主体抽查制度。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总量必然会进一步增大甚至可能出现井喷现象,我局要实现每一市场主体同等对待、同频率监管是不可能也是不科学的。《暂行规定》暂停执行日常巡查制度,减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事主体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所要根据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抽查。这一监管制度符合工商部门职能转变的基本要求。
3、明确了通过锁定方式对商事主体实施信用约束。《暂行规定》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对违法违规的商事主体采取锁定的方式,从而形成对违法违规商事主体的信用约束机制,并详细规定了锁定的方式、锁定的情形、锁定及解锁的审批程序等内容。 |